第十八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每年至少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