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八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每年至少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