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安全生产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