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有效新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的公益宣传。鼓励新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客观、公正、全面报道安全生产问题,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