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人才。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