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