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定保障安全生产的地方标准。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执行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保障安全生产的企业标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