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档案安全保护机构及职责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保护制度,实行档案安全责任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