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档案安全保护机构及职责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各类档案馆,负责所保管档案的安全保护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安全保护工作,并且对所属单位档案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