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档案安全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