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档案局是档案安全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安全保护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