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并且加强档案安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统筹安排档案安全保护工作所需的经费。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