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 接收、利用、销毁档案的保护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严禁出卖、倒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