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

严禁出卖、倒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