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经批准销毁的档案,应当指定两人以上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经批准销毁的档案,不得出卖或者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