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 接收、利用、销毁档案的保护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人不得损毁、窃取、涂改、伪造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提供、销毁、抄录、复制和公布档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