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 接收、利用、销毁档案的保护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撤销或者合并,在撤销或者合并之前,必须将全部档案进行整理,妥善保管,并经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档案馆移交或者由有关机关代管。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散失或者损毁的,档案馆可以提前接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