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 接收、利用、销毁档案的保护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接收档案,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接收手续。在接收档案时,如果发现缺卷、缺页或者破损的,由移交方负责补救,无法补救的,应当备有说明材料。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