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 接收、利用、销毁档案的保护管理第三十条有效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当及时对档案进行清点,并且办理交接手续。档案搬迁,应当对档案进行清点,并且写出书面记录。档案发生事故,除及时对档案进行清点外,还必须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