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第五章 接收、利用、销毁档案的保护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必须将保管满10年的档案向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和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