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管理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擅自处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