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的档案安全保护工作,均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