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本条例所称档案安全保护,是指为档案存储和利用创造适宜的环境,采用的保护设施和采取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