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档案安全保护设施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设立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保管档案,保证档案安全。档案库房不得靠近污染源和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