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档案安全保护设施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市、县(市)、区各类档案馆,必须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并经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他手续。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