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档案安全保护设施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档案安全保护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资金,搞好档案安全保护设施的建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