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第三章 档案安全保护设施第十二条有效本章所称的档案安全保护设施,是指为保护档案安全使用的档案馆舍、档案库房、装具、仪器、设备等。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