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档案安全保护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档案机构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明确档案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