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二)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三)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四)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