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香口胶、食品饮料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污水、污物及从车内、楼上抛撒废弃物;

(三)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废弃物;

(四)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