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本市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产业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处置,提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垃圾总量。提倡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用品。逐步推行净菜上市。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