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建设适应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环卫基础设施。已经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