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食品加工单位、餐饮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并按照规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餐厨垃圾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