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维修、清疏、更换各类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当日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