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资金投入,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