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定时清扫,及时保洁。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率。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