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清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日清除产生的枝叶、泥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二)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