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候车亭、书报亭、工作亭,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