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