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十二条已修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