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