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并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