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