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会议秘书处书面请假,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原因。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