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代表对办理情况仍有意见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交由有关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和答复。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