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八条有效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有关机关应当根据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决定办理,并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举行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后,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