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城乡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乡社区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城乡社区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乡社区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