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城乡社区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治理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治理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