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城乡社区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治理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治理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