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五)坚持共建、共治、共享;

(六)坚持城乡统筹、因地制宜。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