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驻社区单位应当利用自身条件,支持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教育、引导和支持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社区治理。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