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为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纠纷调解、健康养老、教育培训、志愿服务、公益慈善、防灾减灾、文体娱乐、移风易俗、邻里互助、居(村)民融入以及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创造条件。

有条件的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向社区社会组织无偿提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支持其为居(村)民服务。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