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志愿者服务站点,建立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开展家政、文体、心理疏导、医疗保健、法律咨询、安全防范等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